申请执行人王保俊,居民。被执行人魏法统,教师。被执行人李俊柏,教师。
申请执行人王保俊与被执行人李俊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俊柏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池成湖
书记员:高崇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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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保俊,居民。被执行人魏法统,教师。被执行人李俊柏,教师。
申请执行人王保俊与被执行人李俊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俊柏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池成湖
书记员:高崇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