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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保俊与魏法统、李俊柏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6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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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保俊,居民。被执行人魏法统,教师。被执行人李俊柏,教师。

申请执行人王保俊与被执行人李俊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俊柏的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池成湖

书记员:高崇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