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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缪占红与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环法执字第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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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缪占红,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晓东,男,汉族,1975年4月29日出生。

缪占红与李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07日作出(2013)环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各项费用5071.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李晓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晓东的存款帐户622848402058********。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巨生银

书记员:白雪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