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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德波与马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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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德波。被执行人马光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德波与被执行人马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宝忠执行员王成志执行员高立国

书记员:蔡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