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胡恒生与操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太执字第000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人:胡恒生,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申请人:操文龙,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湖北省蕲春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终字第00894号民事裁定书和申请人的申请,已向被执行人操文龙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操文龙所有的鄂j33557号车辆一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操文龙保管,不得擅自转让、买卖,不得造成人为损害、灭失。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光胜审判员:项朝光人民陪审员:舒家明

书记员:王文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