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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深圳市金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物业管理分公司与东莞市仕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2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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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无因管理纠纷文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深圳市金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张飞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生。委托代理人周裕锋。被告东莞市仕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进。

原告深圳市金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磊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仕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力公司)无因管理纠纷46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金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德生、周裕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仕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聚不到庭。本批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磊公司诉称,仕力公司因经营不善停止经营,仕力公司欠付其公司员工2014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的工人工资,为了妥善解决仕力公司拖欠工人工资问题,金磊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仕力公司的员工垫付了工人工资,其中本批案件中陈高强等46名员工的工资合计131680元。现金磊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仕力公司立即支付金磊公司所垫付的工资合计131680元(本系列案46名员工的名称及工资详见附件《金磊公司垫付仕力公司工人工资明细表》);2.仕力公司承担本系列案的诉讼费用(各案受理费均为25元)。被告仕力公司未发表辩论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到庭。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仕力公司停止正常经营,欠付其员工2014年6月份至8月份的工资合计133598元,其中本批案件陈高强等46名员工的工资合计131680元(详见附件《金磊公司垫付仕力公司工人工资明细表》)。2014年10月20日,金磊公司在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为仕力公司向46名员工垫付了上述拖欠的工人工资合计131598元(其中本系列案陈高强等46名员工的工资合计129680元,详见附件《金磊公司垫付仕力公司工人工资明细表》)。后金磊公司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东莞市凤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工资明细表,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仕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金磊公司诉请进行答辩及对金磊公司提交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金磊公司提供的《东莞市凤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有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人民调解委员的签名盖章,工资表有员工的签名和按印,且均有原件为证,本院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金磊公司已为仕力公司垫付了本系列案46名员工的2014年6月份至2014年8月份的工资合计131680元(详见附件《金磊公司垫付仕力公司工人工资明细表》)。该款仕力公司应返还给金磊公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仕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磊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物业管理分公司支付所垫付本系列案46名工人2014年6月份至2014年8月份的工资合计131680元(详见附件《金磊垫付仕力公司工人工资明细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案受理费合计1150元,其中每案受理费为25元,由被告东莞市仕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梁敏

书记员:梁智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