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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364号

(2014)鄂沙洋刑执字第00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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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成,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孝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0一一年三月、二0一二年七月二次经本院共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刘成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并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焱审判员:樊勇审判员:申平

书记员:鲁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