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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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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忠,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铜法刑初字第004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共计20元。刑期至2014年11月22日止。

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4年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刘忠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忠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的行政奖励。前述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贞奎代理审判员:余梅代理审判员:李平

书记员:何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