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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勇李婷婷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2013)汨非执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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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扬,局长。被执行人吴X,男,1974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非农,住汨罗市。(身份证号:4306811974********) 被执行人李XX,女,1977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非农,住汨罗市。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吴X、李XX夫妇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汨计生征字(2012)第320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被执行人吴X、李XX夫妇于2012年8月19日违法生育多生育一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吴X、李XX作出了汨计生征字(2012)第320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汨计生征字(2012)第3209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吴X、李XX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社会抚养费45480元送交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642元,执行费405元,合计1047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燕审判员:马雁审判员:黄达

书记员:杨薇

引用法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