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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姓某与姓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17)

(2014)柳城法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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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韦继胜,性别,男性,住址,柳城县太平镇被执行人:梁汉姣,性别,女性,住址,柳城县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韦继胜、梁汉姣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韦新玉、蒙培虽支付计划外生育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本案执行结案。该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太生

书记员:莫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