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顺勇,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2004)万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顺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7日、2012年2月21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王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顺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顺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4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代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