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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彭明学与石红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洪执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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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明学,男,出生于1981年6月2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红,女,出生于1980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明学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彭明学与被执行人石红于2014年1月3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将2000元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凌福刚人民陪审员:邹正元人民陪审员:周元恩

书记员:陈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