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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叶德捧合同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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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诈骗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叶德捧,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德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叶德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德捧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六月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点六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2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叶德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德捧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陈斌代理审判员:陈碧英

书记员:陈吉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