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本刚被执行人:郭得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西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以合审判员:贾红星审判员:米格鹏
书记员:韩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