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葛美玲,女,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福州市吉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郑群,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榕仓劳仲(2012)决字第042号裁决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福州市吉家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州市吉家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光执行员翁元荣执行员施潇宇
书记员:林伟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