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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葛美玲与福州市吉家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仓执行字第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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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葛美玲,女,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福州市吉家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郑群,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榕仓劳仲(2012)决字第042号裁决书,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福州市吉家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州市吉家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光执行员翁元荣执行员施潇宇

书记员:林伟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