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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武玉春与烟台彩溢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莱山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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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玉春。被执行人烟台彩溢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3)第284号裁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焦向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