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玉春。被执行人烟台彩溢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3)第284号裁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绪波
书记员:焦向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