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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袁昌辉与青岛美宝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胶执字第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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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昌辉,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美宝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仙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俊泽,男,朝鲜族。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2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委托代理人周茂喜,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264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龙江审判员:秦涛审判员:郑晓鹏

书记员:贾怀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