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俊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赣执字第054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俊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俊富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赣执字第0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王从柏执行员孙成志执行员谭传之

书记员: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