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房寒冰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含罚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房寒冰所有的位于宝安区X街道某房(深房地字第某号),并委托深圳市一统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为人民币若干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13年11月1日第一次拍卖上述房产,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若干元,但是未能成交。本院依法下调拍卖保留价至人民币若干元,并由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在2013年11月22日进行了第二次拍卖,仍未能成交。本院再次下调拍卖保留价至人民币若干元,由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在2013年12月13日进行了第三次拍卖,最终由竞买人胡X(身份证号码:某号)以人民币若干元的价格竞得,并已经付清全部款项。关于本案执行标的的金额,经申请执行人核算,截至2013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人民币若干元。现本院已将人民币若干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房寒冰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含罚息)、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涉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房寒冰所有的位于宝安区X街道某房(深房地字第某号),并委托深圳市一统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为人民币若干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13年11月1日第一次拍卖上述房产,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若干元,但是未能成交。本院依法下调拍卖保留价至人民币若干元,并由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在2013年11月22日进行了第二次拍卖,仍未能成交。本院再次下调拍卖保留价至人民币若干元,由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在2013年12月13日进行了第三次拍卖,最终由竞买人胡X(身份证号码:某号)以人民币若干元的价格竞得,并已经付清全部款项。关于本案执行标的的金额,经申请执行人核算,截至2013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人民币若干元。现本院已将人民币若干元划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评估费人民币若干元均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提存剩余执行款人民币若干元在本院帐户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
书记员:梁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