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涛,居民。被执行人张生营,居民。被执行人张伟,居民。被执行人李怀臣,居民。
申请执行人范涛与被执行人张生营、张伟、李怀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怀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怀臣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明星
书记员:刘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