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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范涛与李怀臣扣划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平执字第13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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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涛,居民。被执行人张生营,居民。被执行人张伟,居民。被执行人李怀臣,居民。

申请执行人范涛与被执行人张生营、张伟、李怀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商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怀臣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怀臣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明星

书记员:刘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