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相飞、徐世恩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相飞、徐世恩借款合同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乳城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5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姜哲
书记员:宋大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