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负责人:张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斌,该行办事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小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办事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山市君道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刘伟君。被执行人:刘伟君,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被执行人:祁门县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程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县君道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刘伟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君道车业有限公司、刘伟君、黄山市祁门县君道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13342.9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门县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73038.32元(清偿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峻
书记员:朱多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