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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与黄山市君道车业有限公司、刘伟君、祁门县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山市祁门县君道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黄中法执字第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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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负责人:张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斌,该行办事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小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办事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山市君道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刘伟君。被执行人:刘伟君,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被执行人:祁门县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程庆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祁门县君道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刘伟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市君道车业有限公司、刘伟君、黄山市祁门县君道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13342.9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门县源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73038.32元(清偿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峻

书记员:朱多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