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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献锭、黄水坤、陈荣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翔执行字第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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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霞南路**。负责人杜健全,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黄献锭,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水坤,男,1960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荣福,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洪景旭、钟强翼,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与被执行人黄献锭、黄水坤、陈荣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翔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3年1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献锭、黄水坤、陈荣福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圩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献锭、黄水坤、陈荣福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蔡景贤

(代)书记员:洪冰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