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三马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马鞍山三马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第五分公司在徽商银行存款4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君
书记员:张舒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