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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兆艾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2014)钢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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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人事争议文书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孙兆艾,被执行人山东远征新技术堆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颜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翠香,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钢劳人仲案字(2013)第071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兆艾与被执行人山东远征新技术堆焊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划拨了被执行人山东远征新技术堆焊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数额3264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额偿还了等额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钢劳人仲案字(2013)第07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毕研雷

书记员:吕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