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海东。被执行人徐福林。
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徐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金商初字第027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徐福林欠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0844元,现只要求其支付30000元,分两期偿还:1、徐福林于2012年8月30日前偿还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2、徐福林于2012年10月15日前偿还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二、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徐福林负担。至期后,被执行人徐福林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华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商初字第02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邱阳执行员相咸泉执行员柏忠山
书记员:王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