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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潘祖星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花执字第004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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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潘祖星。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首创水务院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执字第00406-10号裁定书,于2013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55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桂其胜

书记员:李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