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日林。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首创水务院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执字第00404-8号裁定书,于2013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招商银行5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桂其胜
书记员:李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