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马X。
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崂计费征字(2012)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崂计费征字(2012)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2013年7月18日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温明审判员:刘宗欣审判员:邵晓艳
书记员:袁瑗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