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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Z2013]紫法执字第00012号陈某兰申请执行陈某、宋某某、杨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紫法执字第00012号

案由与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3-01-07
地区
紫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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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某兰,女,生于陕西四紫阳县,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龙,男,系陈某兰之弟。被执行人陈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宋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无业。

陈某兰申请执行陈某、宋某某、杨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字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某兰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8586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执行人陈某、宋某某、杨某某(三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共计给付申请人陈某兰85867.3元,(1)陈某自愿承担3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以前给付10000元;2014年12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给付10000元(如房子征收后一次性付清);(2)宋某某自愿承担25867.3元及费用于2013年12月30日以前给付。(3)杨某某自愿承担30000元,于2013年1月20日给付5000元(已给付);2013年12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4年12月30日给付15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紫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按以上约定的时间自觉履行,申请人有权另案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纪晓英执行员苏武榜执行员杨全

书记员: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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