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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晓波、黄远清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惠执审字第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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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文,局长。被执行人林晓坡,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远清,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9日以被执行人林晓坡、黄远清于2000年9月8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又于2012年8月1日生育第二胎女孩,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惠计生征(2013)03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5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03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6月1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仅于2013年7月19日、同年9月13日分别缴交社会抚养费10000元、7000元,合计缴交社会抚养费17000元。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林晓坡、黄远清送达《行政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03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林晓坡、黄远清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全面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催告后,被执行人林晓坡、黄远清仍拒不全面履行义务。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03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晓坡、黄远清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行政庭缴交社会抚养费390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485元,由被执行人林晓坡、黄远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达惠审判员:庄碧山审判员:叶剑峤

书记员:郑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