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赛格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熳时被执行人戴静仪。被执行人刘建芳。被执行人戴安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所继承的戴希遗产中戴希在湖南威格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有117.6万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戴希在湖南威格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有117.6万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波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