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欧洋泉,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小欧家村**。被执行人温小娇,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小欧家村**系被执行人欧洋泉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欧洋泉、温小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行执字第17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波审判员:杨增胜审判员:裴依成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