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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22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唐才四、唐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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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主任。被执行人唐才四,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太平镇九十四村**。被执行人唐黎,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太平镇九十四村**。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唐才四、唐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2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与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200元人民币,现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行恢执字第22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波审判员:杨增胜审判员:裴依成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