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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姚副(富)山、王翠英执行裁定书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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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良军,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姚副(富)山,男,汉族,农业户口,1975年4月15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王翠英,女,汉族,农业户口,1971年5月23日出生,(系姚副山之妻)。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姚副山、王翠英银行存款270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远贵审判员:陈文泉审判员:康秀深

书记员:曹添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