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玉莲,1964年8月24日,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王远告,个体户。被执行人钟秀珠,无业。被执行人王建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18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位于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9号房产[房产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13)第0800937号]的所有权属于张玉莲、王远告所有。张玉莲、王远告可持本裁定到房地产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书记员:熊春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