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付振红。被执行人刘艳清,系付振红妻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6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13)第07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艳清在银行的存款,划拨到广水市人民法院帐上。开户单位名称:广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金信分理处。开户账号:17×××0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袁军明审判员:陈方涛审判员:乐金军
书记员:周正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