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华玉,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山西岙村山西岙,身份证号:3303031960********。被执行人:倪崇杰。被执行人:张佐胜。第三人:邬前英。
追加第三人邬前英为本案被执行人。邬前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范华玉偿还本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案件受理费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作力审判员:俞念宁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杨卓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