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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范华玉与倪崇杰、张佐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温龙执民字第10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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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华玉,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山西岙村山西岙,身份证号:3303031960********。被执行人:倪崇杰。被执行人:张佐胜。第三人:邬前英。

追加第三人邬前英为本案被执行人。邬前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范华玉偿还本院(2012)温龙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案件受理费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作力审判员:俞念宁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杨卓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