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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开平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沙执字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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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开平。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江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工业大道西第五工业区东江环保办公楼****301、302(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陈曙生。被执行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朗山路**东江环保大楼******北面**。法定代表人张维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江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娄靓

书记员:黄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