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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玉学与李国峰,李燕娟合同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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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玉学,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李国峰,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阳东县。被执行人李燕娟,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38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李国峰、李燕娟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