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萍来。委托代理人陈晖。被执行人吴鹏。被执行人杨艺青。被执行人吴勇。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鹏勇电子厂,现下落不明。负责人吴鹏。委托代理人陈岗,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张萍来与吴鹏、吴勇、杨艺青、深圳市宝安区鹏勇电子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鹏、吴勇、杨艺青、深圳市宝安区鹏勇电子厂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萍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鹏、吴勇、杨艺青、深圳市宝安区鹏勇电子厂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鹏、吴勇、杨艺青、深圳市宝安区鹏勇电子厂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00000元以及利息、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琼
书记员:方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