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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东莞市嘉兴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1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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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嘉兴昌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华鑫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金平。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裕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周金平应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书面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晓青

书记员:唐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