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美菊,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封丘县冯村乡蔡村**。因涉嫌拐卖儿童,于2013年7月1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2013年7月29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新乡市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美菊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美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美菊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美菊与同案犯白龙友、何玉芬、盘吆妹系共同犯罪、系共同主犯;被告人李美菊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美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怀勇审判员:张军锋审判员:赵瑞社
代书记员:张利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