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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金增宝与钱有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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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金增宝,农民。被申请人:钱有存,农民。

本院在执行钱有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8)安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8)安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丽丽

书记员:牛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