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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非诉执行裁定书(4)

(2014)古审执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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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魏佑红,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王志丹,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

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魏佑红、王志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卑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卑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3)卑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山市古冶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卑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玉国审判员:王丽媛代理审判员:张玉川

书记员:欧阳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