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X,男,现住合浦县廉州镇。被执行人:合浦县XX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XX路**。法定代表人蒙XX,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浦XX包装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履行执行标的为6901元的执行和解协议,现本院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案件亦已执行完毕,和解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合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案字(2011)第39号仲裁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伟审判员:彭文审判员:王礼兴
书记员:莫武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