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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合执字第273-2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执字第2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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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山口镇。申请执行人何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山口镇。被执行人合浦xx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何x与被执行人合浦xx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2月5日与另案一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526197.7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600.05元(其中本金85768.85元、诉讼费1894元、利息16722.2元、申请执行费1215元),本院扣除申请执行费1215元后已将执行款104385.0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据此,案件亦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合执字第2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审判员:周胜伟审判员:王礼兴

书记员:莫武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