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博白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某某贸易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白县某某镇政府债务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25日作出的(1991)院民判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法律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199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博白县某某镇政府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9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债权的权利,并要求法院终结(1991)院民判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博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1)院民判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庆兰审判员:詹德才审判员:李海
书记员:宾海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