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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3

湛江市中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2013)粤高法执复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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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湛江市中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希盛。申请执行人:林真寿。

申请复议人湛江市中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02)湛麻法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在申请执行人湛江市中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金属材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3)湛麻法执字第76号(2009)恢字第1-1号民事裁定,变更杨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又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2003)湛麻法执字第76号(2009)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变更林真寿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0年3月17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湛中法执督字第26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提级执行,立案号为(2010)湛中法执字第49号。中润公司于2012年9月5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03)湛麻法执字第76号(2009)恢字第1-1民事裁定书和(2003)湛麻法执字第76号(2009)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涉案两份裁定)。其主要理由是:(1)中润公司与杨坤签订的转让本案判决债权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通知债务人,变更杨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2)经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中润公司与杨坤签订的转让债权协议,进一步证实变更杨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是错误的。(3)杨坤与林真寿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虚假转让,且未告知债务人亦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4)杨坤与林真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不到八个月,又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将债权退回给了杨坤,并通知了债务人。故林真寿始终未成为本案的真正债权人,与本案无关。裁定变更林真寿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予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执行主体的变更发生在麻章法院执行过程中,之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中润公司主张权利,应到执行法院主张,且应当以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提起诉讼。但中润公司仅以其诉杨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霞山法院(2011)霞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撤销涉案两份裁定,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湛中法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中润公司的异议请求。中润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执行裁定,撤销涉案两份裁定,恢复中润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其主要理由是:(1)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裁判。中润公司与杨坤债权转让合同案件,已由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法律没有规定债权转让合同要由执行法院管辖,且此前起诉亦不予受理。故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润公司与杨坤的债权转让合同应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且中润公司与林真寿无合同、事实关系,中润公司无义务申请林真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应由林真寿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无事实根据,违背法律规定。(2)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主体变更的两份裁定确有错误。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进一步证明两份裁定是错误的。(3)杨坤未履行债权转让协议、未通知债务人,未成为本案债权人,杨坤无权转让债权,且林真寿又将债权退回杨坤。故林真寿始终未成为本案债权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1)中润公司作为本案原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提出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对异议人所提异议的执行行为,即涉案两份裁定依法审查作出裁定。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润公司提出异议,应当向原执行法院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另行诉讼,并以此为由驳回中润公司异议,适用程序不当。(2)涉案两份裁定虽由原执行法院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作出,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本案后,执行法院相应变更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已经属于变更后的执行法院,因此执行法院变更后异议人所提的异议,即使异议的执行行为系原执行法院作出,仍应由变更后的执行法院依法审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案两份裁定是原执行法院作出为由,据此未予审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涉案两份裁定依法审查,即驳回中润公司的异议,适用程序错误,所作处理不当,本院应予撤销并发回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发回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虎代理审判员:蒋先华代理审判员:尹宁

书记员:邵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