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岳庆福,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8)青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庆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二○○九年四月十四日以(2009)鲁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以(2011)鲁刑执字第12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岳庆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山东省青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一三年十月八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青岛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岳庆福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并被评为监狱级、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岳庆福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岳庆福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罪犯岳庆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岳庆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32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睿审判员:倪克平代理审判员:陈新厂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